种养循环产业园总体规划(种养生态循环产业园)

种养循环产业园总体规划(种养生态循环产业园)
种养循环产业园总体规划规划,计划总投资28亿元,其中农业开发5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500万元,产业园三类,项目业主为:农户中心、农技部门牵头、承包业主负责项目实施,工作人员会议室(含服务中心)现场指导建设,工作人员到县(区)站专题研究。项目建设主要涉及草畜产业、森林产业、农业产业三大产业。
2019年全区计划实施36个绿色、有机农林业循环产业园,其中绿色产业园区1个,有机农林业循环产业园3个。
新项目总投资3.6亿元,其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0项,园区人才引进项目20项,认证品种20项。
县级基地建设项目36个,县级基地建设项目16个,工程地标保护项目14项。其中农业生产设施项目11项,农业机械转化项目36项。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6项,地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36项,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项目36项,现代农业示范项目37项。
第七条 从事农机生产、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及装备制造、物流等产业的单位,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及各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辖区内规模农业企业在产能、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先进设备水平等方面开展有关农业生产的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在遴选该项目资金的同时,应当在我省的同一项目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性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以及各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承担任务的需要,研究确定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技术服务、项目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引导科技企业科技创新,培养农村经营组织。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实施的具体项目、条件、设施设备等,拟定具体投资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可以单独设立,申请应当与拟设立的项目相关企业有关:
(一)中央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或者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拟设立的项目;
(二)国务院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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