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种养一体化项目建设(种养一体化家庭农场条件)

农业部种养一体化项目建设(种养一体化家庭农场条件)
农业部种养一体化项目建设机构,建立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联盟(以下简称“国家级核心研发团队”)和国家创新研发基金联合发布《生物育种进展研究》,并发布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议案。同时,针对我国个别育种单位的国际化育种,树立了一个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的概念。
种养一体化的申报政策
2006年农业部对首次申请植物营养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级核心研发团队”)并发布了《动植物基因组标记和资源评价标准》。
1. 植物来源
申请机构应该具备《植物类别标记和资源评价标准》(以下简称“国家级核心研发机构”)。同时还应具备植物学和生态学等相关知识。
2. 技术检测
申请机构应当有植物营养联合体,其技术检测中心的主要功能是检测植物的氮磷钾及一些微量元素、有机酸和植物保护,以及植物所需的大量螯合剂等。
3. 土壤测试
申请机构应当具有植物营养工程检测设备和测试的复杂仪器设备。其技术检测中心的主要功能是测试土壤中的水分、矿物质、有机酸和植物微生态活性及其分解与代谢活动等。
4. 植物育种
申请机构应当具备植物品种鉴定技术及测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检测中心主要功能是测试农作物种子质量、苗情及测试信息采集等。
5. 农作物质量监督检验
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领域有一定的技术能力。
(2)具有良好的检验技术和物质基础,组织培养、生产等活动所需设备、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应当具备。
(3)在农业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和检测能力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有较强的检测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
(4)拥有试验品种、示范面积和品种试验承担单位。
6. 植物新品种保护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农作物种子进行种类、组合试验,并建立田间管理档案。
(5)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保护品种、濒危品种、转基因品种、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等。
(6)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申请生产经营相结合、委托生产相结合。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品种、审定或认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予以公告:
1、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品种;
2、种子生产科研单位依法设立的技术、资金、职责等事项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品种、审定或认定的,应当申请品种、审定或认定的,应当提交;
3、具有与其共同的知识产权品种,申请审定或认定的,申请品种、选育的,应当在证书上注明;
4、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有保证的经营范围、营业场所和设施,在许可范围内,企业能依法取得、使用的,能继续使用该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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