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养殖许可证办理难吗?
特种养殖许可证办理也分为“特种养殖证”和“特种技术推广费”。
“特种养殖证”主要为:
(一)个人或者野生动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种养殖证证办理的申请流程
1、从境外引进的畜禽品种的种畜禽必须获得农业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查验检疫证明上必须有动物防疫合格证。
2、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经过当地兽医部门的审核备案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3、种畜禽来源于农业部门的提供检疫证明。
4、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经过产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5、取得检疫证明后,由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局审核无动物疫病的养殖场(户)和养殖企业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6、在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我县畜牧兽医部门向工商部门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检疫工作,不得将动物疫病作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内容和措施,同时也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而强制强制进行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定期对动物疫病情况进行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做到有的放矢。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动物防疫的档案管理档案,配备动物防疫的设备、人员和管理人员。档案应当记载动物疫病的种类、来源和防疫范围、发生疫病的种类和趋势、发病、死亡的种类和程度等,并按照规定的疫情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建立防疫记录,记录动物疫病的流行情况,并保存健康、、有序的防疫档案,定期进行疫病记录的填写和使用。
动物疫病的流行与发展情况,应当采用临床症状鉴别诊断、组织或者动物医学等技术措施。动物疫病一旦发生,应当及时处置,建立动物疫情的报告制度,防止疫情蔓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人员,采用现场查看、资料审查、发放报告等方法,建立必要的防疫档案,确保其档案记录完整、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