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加工项目推进措施

种养加工项目推进措施
种养加工项目推进措施主要包括:
1.整合种养殖业研发资金项目。
1实施畜禽养殖项目。
政策主要包括:支持种养大户到外省开展种养试验,以本地资金扶持,通过向外对种养大户提供技术支持,通过补助方式来增加种养收益。
2实施基地规模种植项目。
政策主要包括:支持在西南大学(上海)、畜牧专业合作社、养鸡专业合作社等进行种养,政府在安排技术及资金的时候应该给予引导,协调或委托现有农户到地方申报并提交相关技术支持,且建立健全种养农户自有的家禽种养殖技术的培训教程,对地方家禽的种养进行跟踪指导,对畜牧户养殖的技术进行指导培训。
5、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经营
政策主要包括:完善工商登记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经营性企业内部规范管理,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健全档案管理,建立经营条件证明等,强化农产品和动物产品检疫,建立档案,加强环境管理和指导,保证动物疫病;加强服务指导,加强科技培训,培训新型农民和专业合作社,完善农业科技推广与示范服务体系,开展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信息和市场监管等各方面专业化服务,努力打造全国农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点。
6、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协同发展野生动物养殖业
政策主要包括:
(1)申请人可以在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国土部门在审核后进行受理;申请人可以凭工商部门同意的合同和书面委托书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检疫,也可以委托具有良好营业执照和其他资质的单位申报,以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进行登记。
(2)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申请标准和规范提供动物疫病净化情况等相关信息。
(3)申报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齐全的企业,由申报材料审核并出具意见。
(4)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资质的有关材料和符合当地动物疫病净化条件的机构出具的意见。
(5)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一并提交。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健全国家有关动物疫病净化情况评价报告制度,对年度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申请书或申请材料应当保存于与设施设备、检验设备、样品、标签等重要信息有关的原始材料。保存期间,库内物品应当单独保存,不得与有关信息接触,并密封。库内物品应当置于48小时内安全管理状态。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领取植物疫病监测报告。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领取《植物疫病监测报告》、《植物疫病监测报告》等规定领取《植物疫病监测报告》、《植物疫病监测报告》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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