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农业合作社制度牌种养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内容:
1、合作社社员自愿承担合作社的义务
(1)合作社社员的共同需要,除了从社员的意愿出发,还要了解社员参加合作社的种类和数量、组织化程度、技术水平、服从性等情况。
(2)合作社社员在共同参加合作社时,要进行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平等协商和参与合作。
(3)合作社社员可以自主对抗自然灾害,还要进行分配,除了参加自然灾害以外,还要协助合作社成员开展工商、税务、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服务。
2、合作社社员需要满足种养业对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要求
(1)合作社社员的利益不低于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部利益,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开展合作社组织时,要有必要地加强合作社成员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条件,并依法享有相关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2)合作社成员必须遵守《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村合作社改革的指导意见》(农农[2020]59号)中、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总体方案,而非组织成员的实际状态。农村合作社自我发展的主要力量是劳动力,为发挥合作社的引领带动作用,合作社社员的利益必须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发挥积极作用。
(3)加强合作社与农户的合作,是合作社组织发展的必由之路。原则上,农民自愿、民主协商,成员一定要遵守《农村合作社法》,更要向农民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目前已有很多农民合作社正开展农村合作社的选址、建设、生产等生产,作为村民合作社的合作组织应服从农户的权利和义务,将参社农户纳入合作社的组织中,以规范其组织行为。
(4)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农业企业,参与成员在农业行业中的经营和生产,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关部门应发挥引导作用,鼓励通过以农民为中心、合作社为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龙头企业为依托、农民群众与合作社联合为主体的“四统一”发展模式,开展以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具为主要成分的现代农业生产服务,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5)制定推广方案,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带头示范农户进行组织实施。